班车客运车辆不符合班线营运要求或经营期限到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时,其取得的包车客运资格同时取消。
(二)包车客运营运要求
1.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主城区范围视为同一起讫地)。
2.春运、旅游“黄金周”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开行的包车,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所开行的客运线路要求,客车类型等级不作要求。
(三)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和发放要求
1.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两类,一类为铝质“县际旅游包车”标志牌,其背部张贴使用《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另一类为“省际包车、县际包车、县内包车”三种纸质包车牌,其中“县内包车”不得在主城区内范围内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运管局按统一式样制作,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按趟次签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2.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专门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的车辆可领取铝质“县际旅游包车”标志牌,在市内从事包车客运业务时,可不再申领趟次包车牌,如需从事省际包车时,按规定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从事包车客运的班车客运车辆根据其道路运输证核定的包车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线路,申领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
3.2007年1月1日启用新的铝质“县际旅游包车”牌,原“市内旅游包车、主城区内旅游包车”标志牌不再使用;在2006年内新旧铝质标志牌同时有效。
4.根据我市实际,对原已取得“旅游包车”经营范围,且现持铝质“市内旅游包车、主城区内旅游包车”标志牌的车辆及企业的处理办法:
(1)持铝质“市内旅游包车、县际旅游包车”标志牌,且客车类型等级达中级以上、技术等级为一级的,企业按许可程序申请核定“省际包车、县际包车、县内包车”的经营范围,换发新的铝质“县际旅游包车”牌;其它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县际包车、县内包车”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核定为“县际包车”的车辆可发放铝质“县际旅游包车”标志牌。
(2)原可经营省际包车的,但现有车辆规模及要求不符合交通部10号令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省际包车、县际包车、县内包车”的经营范围;
(3)原不能经营省际包车的,且现有车辆规模及要求不符合交通部10号令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县际包车、县内包车”的经营范围;
以上两类不符合交通部10号令规定的企业在2010年6月30日前,经营者应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车辆档次。到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包车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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