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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经营期限为5-6年;
  (2)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6年。
  (3)县内班车客运经营期限由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经营期限为4-8年。
  2.新增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从许可批准之日起计算。
  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已许可而未确定经营期限的省际、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核定申请,其经营期限为核定之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者符合经营条件要求的,可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如经营者自有车辆的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客位不符合客运班线管理要求的,按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3号)精神,在经营期限内可继续经营,到期后还未达到所经营班线的类型的,收回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并注消与此对应的经营范围。
  3.新增主城区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的经营期限从许可批准之日起计算。
  在国颁运条实施前入户未确定经营期限的,从机动车辆行驶证入户日期开始计算,经营期限为8年。
  4.已经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日发班次、起讫地(包括与之相应的途经地、班车类别)变更按重新许可办理;凡申请对已许可的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站点、停靠站点等事项变更的,原核定的经营期限不变,只对其申请变更事项进行调整;客运班线在经营期限内更换车辆,其更换车辆必须符合该线路的安全、营运要求,并在原确定的经营期限内经营。
  5.春运、旅游“黄金周”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需临时开行定线旅游客运的,原则上从班车客运中安排车辆技术条件和服务设施符合旅游客运要求的车辆采取同向延伸方式,在完善经营手续后开行。
  在上述客流高峰期开行的加班车,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所开行的客运线路要求,客车类型等级不作要求。
  三、包车客运管理
  我市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三类。
  (一)包车客运的管理要求
  1.包车客运车辆在其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不符合包车客运要求时,不得继续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从事包车客运的旅游车辆还应在车身两侧张贴旅游客车专用标识。
  2.班车客运车辆如需取得包车客运资格,经营者应按增加包车客运车辆要求进行登记。经登记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证内增加相应包车经营范围后,方可从事包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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