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交委运(2006)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颁运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10号令,以下简称交通部10号令)以及《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适应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和道路客运市场统一管理的需要,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有关问题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客运企业经营许可管理
(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含增项)应按照交通部10号令要求提供的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凡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必须同时提出客运班线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其同时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情况,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二、道路客运班线管理
(一)我市客运班线类型的划分及要求
1.一类客运班线:(1)由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2)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主城区与其它区县(市、自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非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3)我市其它区县(市、自治县)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
3.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4.四类客运班线:(1)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县境内客运班线;(3)主城区班线客运:起讫点均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班线;(4)主城区定线客运:指主要在次支干道上运行,在主干道上运行里程不超过2公里且不在主干道上停靠、上下旅客的主城区客运班线。
(二) 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许可决定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