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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道路运输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道路运输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交运联[2006]161号)


各市(州)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车辆运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道路运输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凡是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首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检查,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工商执照,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要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和交流工作情况,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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