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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四)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图片)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应齐全、完整、连续。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五)施工过程中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应齐全、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应有效、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七)施工单位针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应合理、详尽。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八)设计变更资料内容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数据用于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具有代表性的随机取样数据;
  (二)与鉴定检测段落位置不重合;
  (三)未因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率偏低而进行返工或整修。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略)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略)
  附件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 (略)
  附件四:鉴定申请格式 (略)
  附件五:检测意见格式 (略)
  附件六:检测报告格式 (略)
  附件七: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略)
  附件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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