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四)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图片)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应齐全、完整、连续。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五)施工过程中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应齐全、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应有效、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七)施工单位针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应合理、详尽。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八)设计变更资料内容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数据用于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具有代表性的随机取样数据;
(二)与鉴定检测段落位置不重合;
(三)未因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率偏低而进行返工或整修。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略)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略)
附件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 (略)
附件四:鉴定申请格式 (略)
附件五:检测意见格式 (略)
附件六:检测报告格式 (略)
附件七: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略)
附件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