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经省交通厅研究通过,现发布实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
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独立大中桥、隧道、沿线服务管理设施及养护大修等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主持。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为:
(一)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2000万元以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三)县道20公里以上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
(四)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的大桥和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五)中央投资的国防(边防)公路。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省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范围之外的所有新建、改建、大修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应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主体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沿线服务管理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