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间,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乙方有责任的,乙方按责任(次责30%、同责50%、主责70%、全责100%)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保险公司、第三人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2)发生车辆被劫的,甲方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损失。但如车辆被劫是由于相关营运设备故障但乙方未及时报修或乙方违反法律、本合同规定或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发生车辆被盗时,乙方应当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甲方报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或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损失,如在甲方指定停放的地点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其他地方被盗的,因乙方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对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出省境及其他严重违章营运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停产期间承包费的处理
(1)因交通事故导致停产的,乙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100%交纳;负主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70%交纳;负同责的,停产期间承包定额按50交纳;负次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30%交纳;无责任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定额。
因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停产的,依法应由第三人赔偿的停产损失,由甲方负责向第三人追偿,乙方应予以配合。
(2)车辆被劫、被盗经公安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费。但乙方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停产的,停产期间乙方应按100%交纳承包费。
(五)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继续与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须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等条件甲方可予以优先考虑。
(六)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收益_______%归甲方,_______%归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车辆,按违约期限每日向乙方交付违约金_______元。
(二)乙方无故不按时缴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违约期限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万分之_______的逾期利息。
(三)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承包车辆的,应按合同期最后一月的承包费标准交付逾期部分承包费,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逾期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除收回承包车辆,要求乙方偿付足额承包费和违约金外,不予退回合同保证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承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