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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关于修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使用承包车辆,并获得收益。
  2.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3.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4.要求甲方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
  5.乙方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违章培训和学习除外),视为上岗时间,甲方应减免培训期间相应的承包费。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积极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疏运任务。
  3.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出租客运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4.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车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在甲方指定的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包车辆进行拆除、改装或增加设备。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承包二辆或二辆以上出租车。不得将承包车辆交给第三人使用或转包与第三人。
  6.自负盈亏,及时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7.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形象。
  8.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但甲方已知的除外:
  (1)承包车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有修理、防止损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承包车辆主张权利;
  (3)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9.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须统一增设、改装和拆除承包车辆服务设施,以及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10.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返还承包车辆。
  11.乙方在营运中遗失营运证件和票据时应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司机承包本合同车辆的,司机应分别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由于单方过失导致车辆无法营运,或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报停等手续,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过失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若乙方因遭遇意外致使死亡的,或经_______级_______等以上医院证明伤残或患病导致不能继续驾驶,解除合同,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上述情形也可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四)*车辆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涉及车辆的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事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复车辆,办理索赔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事故损失(包括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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