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超过批准工可研估算10%的;
7.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或路线平面或纵面线形调整长度小于2公里,但采用了低于该路段原批复技术指标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1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超出了设计文件中推荐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及路面宽度和厚度发生显著变化的,包括主要筑路材料标准,粘接结合料标号,重要添加剂使用和掺配比例发生显著变化的;
5.特大桥的建设、安装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工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小桥数量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以及服务标准降低的;
8.分离式立交包括通道桥数量发生变化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及通行标准降低的;
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或服务标准降低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增减、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
11.重点工程及国省干线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含300万元);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㈢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与退回及申报制度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批准初步设计的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