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省交通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严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及委托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省公路管理局代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包括BOT项目)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依据本细则认真履行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落实各环节工作责任,惩治违规变更、抑制不合理变更、鼓励优化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及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