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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第10行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1.第2行 “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由于目前本市不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此行暂不填列。
  2.第3行 “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
  3.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汽车驾驶学校此行填报培养学员的人数;砖窑、灰窑、煤窑企业填报当期生产的数量。
  4.第5行 “适用税率”: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33%,27% ,18%。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汽车定额征收所得额=100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额=200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车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砖:1.5元---5元/吨;灰:1.5元---2元/吨;煤:15元---65元/吨
  5.第6行:“应缴所得税额”: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4行×5行)
  6.第8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应缴所得税额 -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8=6-7)。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本表第1行至3行不需填报。

  附件: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ОО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
│计算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
├───────┼───────────┼────────┼────────────┤
│所属经济类型 │           │联系电话    │            │
├───────┼───────────┼────────┼────────────┤
│所属行业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单项选择:查帐征收 ;核 │
│       │           │式(必选项)  │定征收         │
├───────┼───────────┴────────┴────────────┤
│执行的财务会计│单项选择:                            │
│制度     │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必选项)  │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                      │
├───────┼─────────────────────────────────┤
│工资管理形式(│单项选择:非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 。                │
│必选项)   │                                 │
├───────┴─────────────────────────────────┤
│              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类型              │
├─────────────────────────────────────────┤
│单项选择:                                    │
│1、没有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 ;3、软件产业 ;4、集成电路产业 ;5、福利生产企业 ;│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7、其他优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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