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64行“其他”: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
10.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1)第2列“金额”: 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并按照下列情况分析填列:①如果捐赠的货币资产的, 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填列。②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按照税收上视同销售业务所确定的应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增值税)合计金额填列。
(2)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与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填报关系,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报:
①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 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零且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
②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列:
A、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时,将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即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
B、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小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的金额。
1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
(1)填报说明“二”中,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1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2)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10行第1列×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第3列“福利费”=第10行第1列×14%;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当第7行第4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4列;当第7行第4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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