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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9)第64行“其他”: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
  10.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1)第2列“金额”: 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并按照下列情况分析填列:①如果捐赠的货币资产的, 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填列。②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按照税收上视同销售业务所确定的应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增值税)合计金额填列。
  (2)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与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填报关系,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报:
  ①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 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零且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
  ②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列:
  A、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时,将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即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
  B、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小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的金额。
  1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
  (1)填报说明“二”中,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1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2)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10行第1列×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第3列“福利费”=第10行第1列×14%;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当第7行第4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4列;当第7行第4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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