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如果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大于0,且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大于等于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则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金额为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
C、如果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大于0,且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小于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则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填列金额为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②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的表间关系
A、如果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大于0,且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或等于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则主表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
B、如果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大于0,且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则主表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第6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3)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4)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其中包括:①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5)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包括: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文件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符合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