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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但不得超过16-17-18+19行后的金额”。
  2.[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4.[附表二(2)]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5.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行次: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若为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减,则对应填列附表五第3行。
  6.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
  非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1列。
  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根据附表十二第7、8行第1列数据分析填列:若两行相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8行第1列;若两行不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7、8行最小值行次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2)第2至4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非工效挂钩,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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