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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一)表头部分。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四项填列项目: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13、14行,由于目前我局对纳税人不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办法,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2行,由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未明确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因此,此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7行、19行至24行、29行、51行、65行所列减免税政策是特定的区域政策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在地税部门,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五)补充《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使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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