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6〕288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同意对我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由你中心负责,切实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