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背涂为蓝色。《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机打折式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按规定,货运发票的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自2006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对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后开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公路内河货运代开发票工作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执行。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实际取得《货运发票》的收货人或发货人中,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对运费金额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该纳税人的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号码。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