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市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1),供本市认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用和开具;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0),供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联运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