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评审结束后,评委打分表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不得复印并带离评审现场。
(七)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记有1次违纪行为的,予以告诫;记有2次违纪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记有3次违纪行为的,中止其评标活动三至六个月,并要求参加当年评标专家培训;
(八)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在软件上设置“一个评委原则上一星期只能参加一次评标活动”的功能。
(九)对于坚持原则,遵章守纪,科学、公正地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通报表彰、奖励:
(1)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招标人采纳或者获招标人书面表扬的;
(2)能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3)在评审中能查证陪标、串标行为的;
(4)在评标工作中能客观、独立评审,经重新评标查实评审意见公正的;
(5)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评价排位前列的;
(十)凡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七、履约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
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严格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依靠行业协会深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考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5]66号)及《关于开展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6]3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手册》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评。
九、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可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在监督结束后不得收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费用。
监督人员所在单位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