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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2、评审结束后,评委打分表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不得复印并带离评审现场。

  (七)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记有1次违纪行为的,予以告诫;记有2次违纪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记有3次违纪行为的,中止其评标活动三至六个月,并要求参加当年评标专家培训;

  (八)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在软件上设置“一个评委原则上一星期只能参加一次评标活动”的功能。

  (九)对于坚持原则,遵章守纪,科学、公正地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通报表彰、奖励:

  (1)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招标人采纳或者获招标人书面表扬的;
  (2)能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3)在评审中能查证陪标、串标行为的;
  (4)在评标工作中能客观、独立评审,经重新评标查实评审意见公正的;
  (5)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评价排位前列的;

  (十)凡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七、履约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

  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依靠行业协会深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考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5]66号)及《关于开展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6]3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手册》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评。

  九、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可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在监督结束后不得收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费用。

  监督人员所在单位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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