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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及科学性,杜绝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评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补充。

  (二)评标时,招标人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应分别安排在不同的评标室进行项目评审。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招标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三)除评委及监督人员外,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退休、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以保证评标专家库工作正常运转。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保管箱内。

  (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记作不良记录,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不准时到场影响评标活动的;
  2、一年内参加评标累计3次无故迟到,以及累计3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不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指定的评标室进行评标,在评审途中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不得在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提出的评审意见无法律和技术依据,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而被否决;

  7、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结束后不得将评审过程的所有书面(电子)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区域;不得将评标资料、评审结果等情况对外泄露;若出现以上情况,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高额评标费或提出无理要求;

  9、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

  10、因评标专家失责或有责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根据情节,对评标专家予以约谈或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禁止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意对某投标单位打高分,造成不客观的拉动现象,一经查实,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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