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编制完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2、《合格条件及量化评分内容及标准》
3、《贵州省施工企业专职交易员资格证办理须知》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