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交通厅年终向省财政厅上报退费情况统计报表,省财政厅将根据当年实际退费情况调整下一年度退费专款支出计划。
第八条 退费受理范围:
(一)由于征收人员操作失误或计算错误,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二)因退出营运、报废、过户等原因需要退费的;
(三)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对车辆重新核定吨位,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第九条 运输管理费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报停车辆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六)报废、迁出、报停、海事沉没船舶按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上注明的注销日期起算。
(七)发生海事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船舶(停驶1个月以上的)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滞留船舶证明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条 各市县(区)运输管理费执收单位业务窗口负责办理退费申请业务,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应在运输管理费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并出具有效资料。有效凭证包括:
(一)运输管理费缴讫证随车联、营运证、行驶证、退出营运凭证过户凭证、吨位变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费义务人经办人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列明申请退费车辆(船)的车(船)牌号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号及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缴费义务人是个人的,持有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