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交财〔2006〕9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等有关规定和征、退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反映,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作出修订。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费)退费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财基费[1996]36号)、《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交财[1997]184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银行代收款,对符合规定需退费的,由省安排专款进行退费。
第三条 运输管理费退费(以下简称退费),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退费管理范围,需要退回缴费义务人已按规定缴纳的运输管理费。
第四条 运输管理费退费实行省统一安排退费专款,地方负责退费,每季一清制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上年广东省退费情况,在运输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中核定省交通厅退费专款支出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厅根据省财政厅安排的退费专款,每季对各市上报数审核后下拨各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