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配置环境预警应急仪器设备,特别是要抓紧配置快速精确的便携式环境预警应急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配置要以实用为原则,做到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资源利用率。为快速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省环保局和各地级以上市要配置具备水、大气和辐射预警应急监测能力的应急监测车辆。目前,省已拨款为省环保局和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各配备了一辆应急指挥车和一辆流动监测车;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要自行配备;今后将争取逐步配备到县一级,进一步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对环境预警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要严格按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环保预警应急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粤府〔2006〕23号文有关要求,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应急协调领导机制,明确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环保机构建设各项经费支出和各项保障措施到位。要加大对环境监测、监控人员预警应急能力的专业培训,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队伍。各地要将培训和应急演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落实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制。各地要切实负起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和落实责任措施,加快推进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步伐。对未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反应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指导、督促各地加快推进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省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纳入环保责任考核范围,有关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省政府。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应急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预警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抓紧研究制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空气质量自动检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内的环境质量检测网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参与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确保迅速、科学、依法、有效地处置重大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和环境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矛盾纠纷。要建立环境污染源监管有效机制,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逐一排查,建档立案,加强监管;要监督和督促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企业加强各类应急装备配置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努力把环境突发事件预防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