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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
(粤府办[2006]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提高广东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和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3号)、《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和《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5〕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加快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省的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地区有所改善,环境监管能力有所提高,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广东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多,环境监管能力尤其是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滞后,各级环境检测站普遍缺乏快速、连续的现场检测仪器,快速反应处置能力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预警监控网络,全面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监测、处置、后期评估和修复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及时解决突出和潜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的标准化能力建设。通过努力,“十一五”期间要建成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提高广东省的环境预警应急能力。重点要加快省级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茂名等5个市要尽快按照区域监测中心站的配置要求完成标准化建设,其他各地的监测站要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各地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制订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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