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意见
(粤府[2006]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广东省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广东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处于全国最低水平。但也应看到,广东省是能耗大省和人口大省,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较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广东省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继续保持广东省节能工作在全国的排头兵地位,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要求,到2010年,广东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广东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7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66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8%;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