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6]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