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机制
1、市、区(市、县)、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2、各级合医办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合医办每月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也是在全省“做表率,走前列”的实际行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积极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农民参保。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督查;财政部门要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编制部门要落实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机构编制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民政、计生、民宗等部门要积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农民参保;各相关部门要群策群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乡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村支两委人员要进村入户进行宣讲,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补偿办法、优惠办法等政策宣传到户、宣传到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入户知晓率100%。
(三)加大农村卫生改革力度,规范农村卫生行业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1、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