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农民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场报销,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向乡合医办报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向县合医办报账,县合医办按月及时将各乡镇在县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情况反馈到各乡镇合医办;参保农民在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需经本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后由参保农民持有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比例报销。凡未经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4、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在贵阳市内本县外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在贵阳市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下浮十个百分点予以报销。
5、参保农户全户上一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年度续保的门诊最高补偿费用从200元提高到250元。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各区(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区(市、县)、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乡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由乡合作医疗资金专户转存入各区、市、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
7、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和现行的医疗价格标准以及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封顶线的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每月要向群众公布一次资金报销情况。
8、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合作医疗情况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在每月10号以前将上月资金运行情况如实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医办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乡级成立独立于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固定专职人员,其中必须配备1名医务人员和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