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市、区(市、县)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导致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户按《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执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每年每户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4)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工作经费用于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照相,管理督导、网络维护及日常办公和人员薪酬等,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按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区、市、县适当补助。
(5)安排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使用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各区、市、县财政要安排运行及维护经费。
2、筹资时间
2006年10月开始宣传发动工作,2006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收费筹资时间,2006年12月1日-12月31日填证、发证、录入基础信息,补偿兑现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乡(镇)要按照银行帐户设置标准,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市、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医办根据乡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拨到乡(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上。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