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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贵阳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政府,与提供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分开,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农民参与管理的原则: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有知情权、监督权,乡卫生院和村医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由村民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年审。

  (七)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实行乡村管理一体化和药品“四统一”管理,满足农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福利包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贵阳市农业人口。

  (二)福利包及大病统筹报销标准

  政府补助参保农民每人每年35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共45元,其中40元直接用于农民基本医疗福利包补偿,另外5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高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的福利包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

  门诊及住院补偿标准(表略)

  2、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区为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

  ⒈筹资方式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①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花溪区列为国家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每个参保农民由中央财政承担20元,地方财政承担15元,由省、市、县按7:5:3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7元,市财政承担5元、县财政承担3元,农民缴纳10元参保费。

  ②乌当区(因高新区未成建制,故含在乌当区内,财政筹资由高新区负责)由市、区财政各承担17.5元,农民缴纳10元参保费。如2007年该区能列入国家级试点县,各级财政承担费用和比例按国家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标准执行。

  ③云岩、南明、白云、小河四个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各区财政自行承担25元,农民缴费不少于10元。

  (2)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每个参保农民提取5元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因发生大病后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一定金额的参保农民进行二次补偿,以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统筹基金实行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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