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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请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支持做好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有关工作。

  (五) 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非法采煤窝点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警示违规;同时要大力宣传炸封取缔行动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普及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 加强督促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花溪区、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等区、县(市)进行督查。对炸封取缔不力、进展迟缓的区、县(市)及管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曝光。

  (七) 开展炸封取缔行动综合评价。为确保炸封取缔行动抓细、抓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标准



  对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必须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拆除地面建筑及设施;封闭、填平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土地复垦;遣散从业人员;在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煤窝点原址要设立警示牌,并照相建卡建档。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炸封取缔行动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9月2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第二阶段(2006年9月2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并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第三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第四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20日)为复查阶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炸封取缔行动,对本地区开展炸封取缔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并书面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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