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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安排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安排意见
(筑府发[2006]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落实经费,加强宣传,搞好试点,在全市开展了农业普查的相关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最近省人民政府在金沙县召开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农业普查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基础,特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普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解决薄弱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以优质的成效在全省农普工作中走在前列。

  二、组织领导要进一步落实到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统一的时间安排、统一的操作规范,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县乡换届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补充、调整和完善,切实健全运行机制,为农普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普查经费要进一步落实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的落实,是保证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和农业普查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区、市、县实际到位经费原则上必须高于市统一测算的农业普查基本工作经费预算的要求。同时,鉴于部分区、市、县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及调查补贴承担数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根据各区、市、县实际财政状况,市政府按其所需经费的一定比例补助部分区、市、县,具体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50%补助,花溪区按40%补助,乌当区按30%补助。(其余区县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各区、市、县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普查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的原则,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基础上,必须将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落实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以确保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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