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06〕966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贯彻实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
(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经营形式。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二、经营许可
(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属子公司性质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属分公司性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设立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维规》第十七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申请人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