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三、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守则、培训预约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四、人员
(一)管理人员
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高中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并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理论教练员
1、理论教练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持有相应准教类别的《教练员证》。
2、总人数应当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10%。
(三)驾驶操作教练员
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持有相应准教类别、且“准教车型”包括“摩托车”的《教练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