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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6.各级政府及水库移民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每年将所有的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在移民村张榜公布,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和移民群众监督;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统筹兼顾,维护稳定。

  1.制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政策法规,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2.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后期扶持问题。按照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决定要求,小型水库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参照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其现状人口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各市、县核查,报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提高广东省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厘钱,由广东电网公司代为征收,全额上缴省财政。小型水库移民的扶持资金按每千瓦时05厘钱提价统筹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广东省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执行。

  3.做好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符合条件的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帮扶方案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制订,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4.按照确保跨省(区)“同库同策”的原则,建立同一水库移民不同省(区)安置的后期扶持政策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由省政府与邻近省(区)政府共同建立联络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商邻近省(区)的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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