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水库移民办、扶贫办、三峡办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继续做好面上水库、省属水库和三峡水库移民扶持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各项工作。
2.成立广东省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参照中央的做法,整合现有各类水库移民管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32期-8-。
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牵头编制,报省政府审定。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现有的移民工作力量,建立或明确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形式可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确定。各级政府根据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将移民机构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三)筹措资金,加强管理。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统一筹措。由中央按广东省的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安排。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各级政府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编制好基础规划,省有关部门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规定程序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安排。
3.从国家出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之日起,除广东省现行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外,各级政府现行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财政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4.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现有的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适当倾斜,促进水库移民安置区与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可持续发展。
5.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