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确保稳定。在贯彻执行中央的统一政策,制订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的具体方案和相关工作中,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为出发点,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取得移民的信任和理解,确保社会稳定。
三、后期扶持范围
在广东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中央已核定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原迁人口。
四、后期扶持工作措施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1.核定各市、县水库移民人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准确核定本地区水库移民人口。国家批准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分级核定到市、县(市、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尽量到户,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广东省各级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经省、市核定后的自然变化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核定政策。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原迁人口,按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广东省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核定。
2.明确扶持标准和期限。凡经核定并纳入广东省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3.编制《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广东省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分别简称《后期扶持规划》和《基础规划》)。《后期扶持规划》是中央和省支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基础规划》是争取中央对广东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及省安排项目扶持的前提和依据。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规划编制大纲指导广东省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组织编制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作为本县(市、区)五年中长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两项规划在充分征询当地移民村的移民及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和汇总。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广东省的《后期扶持规划》和《基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分年度安排投资计划,稳步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