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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个人商务卡的日常管理。个人商务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严格保密。

  第九条 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的方式存入。单位商务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条 借款管理。实行商务卡结算后,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商务卡上。如在报销时,个人商务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余款划回单位商务卡中,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的使用管理。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只限于单位商务卡与个人商务卡的结算,不得用于个人商务卡之间资金划转。

  第十二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商务卡结算不改变企业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商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因公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但企业报账不及时则由企业承担罚息。

  第十三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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