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0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