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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班子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对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有关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复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不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办理中央和省领导批办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立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群众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到省集体上访事件,未按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派出有关负责人到现场进行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后,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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