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粤办发〔200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实行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它领导分工负责、业务机构各司其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信访机构要事先公布接访领导姓名以及接访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及时跟踪督促和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上级机关交办、转来的重要来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