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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次就业人员申请办理《手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三)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手册》。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手册》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城镇户籍无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或社会保障卡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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