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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手册》和使用唯一的编号。《手册》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手册》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手册》的外省劳动者离开广东省后再次入粤就业的,应使用原《手册》。

  第十二条 《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手册》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手册》应进行年度审验。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手册》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手册》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手册》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手册》: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六条 《手册》可与社会保障卡配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数据标准参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标准,具体样式及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手册》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电脑化管理和全省联网运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手册》登记管理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手册》的发放、登记、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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