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及中央驻穗单位流动就业人员的《手册》核发及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手册》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手册》和就业或失业记录;对未办理《手册》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查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手册》情况,对未为招用人员办理《手册》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 《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核发《手册》的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印制《手册》所需经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 《手册》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至6位为《手册》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手册》的顺序号;第18位是《手册》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广东省户籍居民,1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
第九条 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手册》。外省户籍劳动者在广东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手册》。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户籍劳动者),其《手册》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条 《手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凭《手册》享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