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6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手册》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