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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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