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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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