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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在不突破企业年金缴费上限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可调整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五)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六)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中央在渝企业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本市的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方案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缴费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其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新就业单位为其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合并管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两年内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不足2000元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注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九)企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认定并公告取得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范围内,选择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十)在渝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上级机构业务授权书。
  (十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企业年金受托人,并与之签订意向性协议。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企业应及时与企业年金受托人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十二)鉴于企业年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取得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三、认真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报送。
  本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按《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在渝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于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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