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建立企业年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市场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各相关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工作上加强指导,在资金运作上加强监督。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一些效益好、有影响力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保证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建立企业年金,由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
(三)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考虑到历史原因,企业可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